强奸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有哪些区别?
最近遇到一个案例,涉及到强奸行为,但最终犯罪没有完成。不清楚这种情况到底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这两者在认定和量刑上好像不太一样,想具体了解下它们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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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区别: **行为阶段方面**: 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比如,犯罪人已经开始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试图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某种外在原因未能得逞。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和着手实施的过程中。例如,犯罪人在准备实施强奸的工具、寻找作案地点等预备阶段,或者在着手实施强奸过程中,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 **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方面**: 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想为而不能为”。比如,在强奸过程中,突然有其他人出现制止了犯罪人的行为,或者被害人激烈反抗使得犯罪人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而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是“能为而不为”。例如,犯罪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突然良心发现,觉得自己的行为不对,从而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对中止犯的处罚要轻于未遂犯。这是因为犯罪中止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悔悟和对犯罪行为的主动放弃,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行为结果方面**: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得逞,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但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例如,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而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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