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强奸未遂和猥亵能并罚吗?

最近遇到一个案子,嫌疑人既有强奸未遂行为,又有猥亵行为。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能不能数罪并罚,具体的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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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和猥亵是可以并罚的,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需要明确强奸未遂和猥亵在法律上是不同的犯罪行为。强奸未遂是强奸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比如,犯罪嫌疑人试图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在实施过程中因被害人的强烈反抗或者路人的出现等外部因素而未能成功。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猥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对他人实施侮辱、骚扰等方式,以达到刺激或者满足个人性欲望。例如,对他人进行强行抚摸、亲吻等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定加重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一个人既有强奸未遂行为又有猥亵行为时,满足数罪并罚的条件。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具体的并罚规则如下: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例如,若某犯罪嫌疑人猥亵罪被判刑3年,强奸罪(未遂)被判刑5年,那么最终的合并执行刑期将在5年以上8年以下。 总之,强奸未遂和猥亵在法律上是可以并罚的,具体的量刑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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