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犯罪嫌疑人没有碰对方算不算强奸未遂?

最近遇到一个案子,犯罪嫌疑人好像没有实际碰到被害人,想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强奸未遂呢?具体该怎么判断,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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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没有碰对方,是否算强奸未遂,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具体的案情来进行判断,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强奸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这里的“着手实行”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了与强奸行为有紧密联系的行为,例如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试图让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进而实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强制性的意愿,试图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且已经开始执行这个计划,比如已经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威胁、将被害人带到隐蔽场所准备实施强奸等行为,然而由于其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像突然有人出现打断了其行为、被害人强烈反抗使其未能继续实施等原因,导致未能实现强奸的目的,即便没有实际碰到对方,这种情况也可被视为强奸未遂。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法定加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或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在准备实施强奸时,突然良心发现,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那么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强奸未遂。 综上所述,判断犯罪嫌疑人没有碰对方是否算强奸未遂,关键在于其是否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以及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还有未能得逞是否是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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