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原告单方制作对账单,法院会依职权不予认定吗?

我是一起经济纠纷的被告,原告拿出了一份他单方制作的对账单作为证据。我觉得这个对账单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想知道在法律上,法院会不会依职权就不认定这份单方制作的对账单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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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账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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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原告单方制作的对账单,法院通常会依职权不予认定。这涉及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问题。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原告单方制作的对账单,是由其一方单独完成,缺乏对方的确认或第三方的证明,很可能存在夸大金额、虚构交易等情况,所以其真实性难以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于单方制作的对账单真实性存疑,法院在审查时就不会轻易认定它能反映真实的交易情况。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要有内在的联系。虽然对账单可能与案件所涉及的交易相关,但因为是单方制作,有可能存在对交易的错误记录或者故意歪曲,导致其与实际的待证事实关联性不足。如果对账单不能准确反映双方真实的交易往来,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 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取得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单方制作对账单,在形式上缺乏双方的签字确认或者其他合法的认证程序,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所以,从这几个方面综合来看,法院一般会依职权对原告单方制作的对账单不予认定。不过,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这份对账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比如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该对账单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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