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程对账单一方签字在什么情况下无效,为什么?

我手里有一份工程对账单,只有一方签了字。我不太确定这份对账单有没有法律效力,不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它会是无效的,想弄明白背后的法律原因,免得之后因为这个产生纠纷,影响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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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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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对账单一方签字在多种情况下可能无效。 首先,从意思表示角度来看,如果签字的一方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下签署的对账单,该对账单是无效的。欺诈指的是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则是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被撤销,对账单自始无效。 其次,若签字方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账单也会无效。比如签字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再者,如果对账单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也是无效的。比如对账单中涉及到工程款项结算违反了建筑工程领域的相关收费标准等强制性规定,或者对账单的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另外,若签字方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且事后未得到追认,对账单同样可能无效。比如签字人不是工程相关方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获得合法的授权,擅自签署对账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方不进行追认,对账单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善意相对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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