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出具的证明能否作为原告的证据?
我在一场官司里是原告,被告给我出具了一份证明,我想把它当成证据提交,可又不确定这证明能不能被法院认可当作证据。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被告出的这个证明到底能不能作为我这边的证据来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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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证据的核心在于其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关键的考量因素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就是说这份证明必须是真实存在且内容如实反映实际情况的。比如证明中所描述的事件是真实发生过的,不存在伪造或虚假内容。关联性则要求证明的内容要和案件有紧密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中的某些事实起到证明或反驳的作用。例如在债务纠纷案件中,证明内容需与债务的产生、履行等相关情况有关。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方式和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不能通过威胁、强迫被告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出具的证明一般属于书证的范畴。所以,如果被告出具的证明满足上述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是可以作为原告的证据使用的。法院会对该证明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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