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证据?
我之前有个官司,判决书已经下来了。现在我在另一个官司里,想把之前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拿来当证据用。但我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这样做,也不清楚这在证据效力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问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到底能不能作为证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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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通常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这涉及到“免证事实”的法律概念。所谓免证事实,就是在诉讼过程中,不需要当事人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也就是说,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在后续的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对方当事人如果要否定该事实,需要提供相反证据进行反驳。 不过,这里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虽然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有一定证明力,但并非绝对不可推翻。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认定的事实,那么该事实就不能再作为证据使用。并且,不同类型的判决书,其认定事实的证明力可能也存在差异。例如,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证明力通常是比较高的。在使用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作为证据时,要注意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未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能作为免证事实。同时,还要考虑该事实与当前案件的关联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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