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吗?
我在一场纠纷里有证人愿意为我作证,我想把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但我不太确定证人说的话是不是都能被法院采纳来定案。我就想问问,证人证言是不是不管什么情况都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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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并不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它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司法机关通常会从多个方面审查证人证言。首先是证人的资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其次是证人的主观因素,例如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有利害关系,这可能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再者是证言的来源和形成过程,比如证人是直接感知案件事实,还是道听途说。最后还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就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所以,只有经过审查属实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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