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生效后还能翻案吗?


在法律领域,法院判决生效后,通常情况下是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改变结果,还是存在翻案的可能性。 首先,我们要了解“既判力”这个概念。既判力通俗来讲,就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已经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认定,当事人不能就同一案件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重复审理。这是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避免当事人无休止地缠诉。比如张三和李四的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李四要支付张三一定金额的货款,这个判决生效后,张三就不能再以同样的合同纠纷、同样的诉求去起诉李四。 不过,法律也考虑到了可能存在误判的情况,所以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再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比如在上述张三和李四的案例中,如果李四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货款,或者发现审判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况,就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有条件限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等。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才能启动再审程序。 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所以,法院判决生效后虽然不是轻易能翻案,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来尝试改变结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