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规定无法证明的证据不能使用?
我在一场纠纷里,手里有一些证据,但很难拿出其他材料来证明这些证据的有效性。我就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像我这种无法证明的证据是不是就不能在打官司的时候用了,心里特别没底,希望能有个准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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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据的使用是有严格规定的,无法证明的证据通常是不能使用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它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想或猜测;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合法性则是指证据的收集、提供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同时,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意味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如果证据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法院将不会采纳该证据。 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份手写的合同,但无法证明这份合同是双方真实签订的,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该合同的真实性,那么这份合同就很可能因为无法证明而不被法院采信。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可能提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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