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的证明力是怎样的?
我收到一份判决书,对里面事实认定部分不太理解。不知道这部分内容在后续的法律程序或者其他事情里能起到多大的证明作用,它的证明力是绝对的吗,还是有其他情况呢?我想搞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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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的证明力是指这部分内容在法律上所具有的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效力和作用。在法律程序中,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其中事实认定部分是法院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陈述等材料,经过审查判断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意味着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其他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 不过,其证明力并非是绝对的。如果有新的证据出现,并且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那么原认定的事实就可能不被采信。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发现了之前未被发现的关键证据,能够有力地证明原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那么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法院会根据新的证据重新审查和认定事实。 此外,不同类型的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的证明力也可能存在差异。例如,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其证明力通常会更高,因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更为严格。而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由于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其事实认定部分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更多因素的影响。 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并非不可推翻,其证明力的大小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证据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等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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