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如何?
我在一场法律纠纷里,涉及到了司法鉴定。现在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不太清楚,它在法庭上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呢?是一定能被采纳,还是也可能不被认可?想了解下它的证明力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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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的意见。通俗来讲,就是专业的鉴定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和技术,对案件里一些专业问题给出的判断。 在证明力方面,司法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意见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它能够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因为司法鉴定是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科学方法得出的结论,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其证明力相对较强。 然而,司法鉴定意见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对方当事人有权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可能会不予采纳该司法鉴定意见。也就是说,司法鉴定意见需要经过法庭的质证和审查,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院会综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的考量,判断其证明力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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