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否公正?
司法鉴定通常是公正的,其需要遵循公正性原则,具体体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公正三个方面。
程序公正方面,在鉴定提请、鉴定决定与委托、鉴定受理、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鉴定结论的质证等环节,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都应体现平等、合理原则,以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例如,鉴定提请和鉴定决定与委托实行同举证责任相一致原则,重新鉴定实行协商与限制性原则等。相关法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查明案情,需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时,应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实体公正方面,要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这是司法鉴定的根本目的。这需要立法规范各类鉴定的步骤、方法,制定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标准,严格按科学要求办事。
鉴定主体公正方面,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且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例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同时,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比如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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