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结果不服该怎么办?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案子,对鉴定结果存在很大的疑问,心里很不踏实。我想知道具体有哪些有效的途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以及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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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处理: 首先,申请重新鉴定。这是较为常见的做法。如果是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当存在以下情形时,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准许: 1.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比如,某个鉴定机构没有获得相关领域的鉴定资质,或者鉴定人员没有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等。 2.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例如,鉴定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3.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即鉴定所依据的事实、数据等不充分,得出的结论缺乏合理性。 4.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同时,若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也应准许(第二十八条)。 其次,可以申请鉴定人回避。如果当事人对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人不信任,认为鉴定人可能存在影响公正鉴定的因素,如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就可以申请鉴定人回避。 再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若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有可能使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促使司法鉴定机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最后,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一般会有“声明”,强调委托人要提供真实、完整、充分且合法的鉴定材料。所以,如果能搜集到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那么鉴定意见就会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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