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认可交警队认定书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最近遇到一起交通事故,对交警队出具的认定书结果存在异议,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申请司法鉴定。具体想了解申请的流程、条件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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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认可交警队认定书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申请的途径和时间点。当受伤者在治疗结束并达到医疗终点后,可以通过向负责该案件的交警部门提出请求,由交警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在民事诉讼进入立案阶段并满足举证期限要求后,也可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指定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其次,相关法律对于重新检验、鉴定有明确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并且,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需要注意的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此外,在对认定书有异议时,还有其他救济途径。比如,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且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若觉得交警在事故认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还可以申请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督查。如果错过了复核期或者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在相关的诉讼过程中,若有相应证据,可以请求法院否定交警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所以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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