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可以重新认定?
前几天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了责任认定书,但我觉得认定结果不太合理,对其中的责任划分存在疑问。我想知道具体在什么情况下能申请重新认定,以及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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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重新认定的。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结果以及相关的检验与鉴定结论出具的,用于确定事故责任归属的文件,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它会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其次,若当事人对认定书存在异议,不能直接申请重新认定,而是要在规定期限内,也就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比如,如果是6月1日收到的认定书,那就要在6月4日之前提交申请。 另外,如果原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等情况,相关部门也会进行重新认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最后,当事人逾期提交申请的,一般不予受理,并会书面通知当事人。所以,若对认定书有异议,一定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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