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该如何处理?
我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对交警给出的责任认定结果存在异议,感觉认定不太合理,但又不清楚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我想知道具体有哪些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关的时间限制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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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是申请复核。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若对交警责任认定不服,可于事故认定书送达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书。需注意,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其次,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最后,虽然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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