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责任认定书不服该怎么办?
我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对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的判定结果存在疑问,觉得认定的责任划分不太合理。我想知道具体有哪些合法有效的途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以及相关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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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交通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首先,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如果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若不服,则可以在接到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其次,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反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如果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向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投诉或反映,相关部门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新的认定书。 再者,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异议。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的意见,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如果法院认为事故认定书确有错误,其可根据查明的事实重新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 最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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