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当事人自行做的司法鉴定能否被法院采纳呢?
我遇到了一个刑事自诉案件,想自己去做司法鉴定,但又担心法院不认可。想具体了解下,在哪些情况下法院会采纳自己做的司法鉴定,以及如果对方对这份鉴定有异议,会有怎样的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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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当事人自己做的司法鉴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采纳。 首先,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律并没有强行规定司法鉴定必须是由律师或者法院委托进行的才可作为证据被采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所以,从法律规定层面看,只要是符合合法鉴定程序得出的鉴定意见,都有作为证据的资格。 然而,虽然自己做的司法鉴定可能被采纳,但如果对方对该鉴定有异议,并且有一定合理理由,例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法院可能会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等。法院会综合全案情况,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是否最终采纳该鉴定意见。 总之,刑事自诉案件中自己做的司法鉴定有被法院采纳的可能,但最终是否采纳需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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