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签字应由谁来完成?
我最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其中有司法鉴定环节。我不太清楚这个签字流程,想知道到底该由谁来完成司法鉴定的签字,是相关机构人员,还是有特定要求?希望能了解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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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签字是由鉴定人完成的。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要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这是为了保证鉴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让鉴定人对自己给出的鉴定结果负责。 多人参加的鉴定,如果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当注明。这可以确保鉴定过程中的不同观点都能被记录,使整个鉴定更加严谨和公正。 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还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第十二条也从侧面保障了鉴定流程的规范性。这就要求鉴定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专业要求开展鉴定工作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如果是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要是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而且当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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