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签字是由谁完成的?
我最近接触到一个刑事案件,里面涉及到司法鉴定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刑事案件中,这个司法鉴定的签字到底该由谁来完成,是公安机关人员、当事人还是其他人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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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签字是由鉴定人完成的。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这意味着鉴定人需要独立开展鉴定工作,不受外界不当干扰,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判断。鉴定人要对自己给出的鉴定意见承担责任,并且需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以此表明其对鉴定结果的认可和负责态度。如果是多人共同参与鉴定,而其中有人对鉴定意见存在不同看法,那么应当在鉴定书中将不同意见明确注明。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作出后,并不必然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来使用,需先经办案人员审查,如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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