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不服可以重新鉴定吗
在涉及一些需要专业鉴定的事情上,比如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等,我对给出的鉴定结果不太认可,心里很疑惑,不确定自己能不能申请重新鉴定。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讲,对鉴定不服到底可不可以重新鉴定呢,又有哪些条件和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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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情况下,如果对鉴定不服,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不同领域有不同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不过,如果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或行政案件中,如果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且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这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都有明确规定。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总之,当对鉴定结果不服时,首先要判断属于哪个法律领域,再看是否满足相应重新鉴定的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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