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鉴定申请后能否重新申请鉴定?


撤回鉴定申请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重新申请鉴定的。 首先,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具体包括: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更多适用于对鉴定结果不满意而申请再次鉴定的情况,并且也是法院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仅仅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必须要有法定理由。 其次,关于重新鉴定的机构选择。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时,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如果委托人同意,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但是要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另外,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也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如果一审中没有申请鉴定,二审一般就不能再申请了,除非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总之,撤回鉴定申请后能否重新申请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是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