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否可以重新做?
我之前遭遇了交通事故,并且已经做了伤残鉴定。但现在我对这个鉴定结果存在一些疑问,担心它不太准确。我想知道具体在什么情况下能够重新进行伤残鉴定,重新鉴定的流程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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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重新做的。 首先,从证据反驳角度来看,如果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可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 其次,关于鉴定机构选择方面,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不过,如果委托人同意,也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也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在实际操作中,最好是到法院阶段要求法院指定机构做,这样可以避免自己做的鉴定对方提出异议后还需要再次鉴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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