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是否属于无过错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无行为能力人的概念。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都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无过错责任则是说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体现了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适用的是替代责任,也就是由监护人来承担责任,从这个层面看具有一定的无过错责任特征。也就是说,不管监护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了他人损害,监护人通常都要承担责任。 不过,法律也考虑到了监护人的权益。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是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这意味着,如果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监管、照顾义务,在认定责任时可以适当减轻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无行为能力人是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人损害,依照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无过错责任属性,但法律也考虑了监护人的尽责情况以及一些特殊场景下的不同责任认定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