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无过错责任有哪些情形


无过错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权益的损害,就算这个人没有过错,按照法律规定,他也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为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更公平合理地保护受损害方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一般无过错责任情形: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造成他人受伤,他们的监护人要负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其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公司要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再者,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你请人帮忙干活,干活过程中他把别人弄伤了,你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要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另外,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买到有缺陷的产品,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生产者要负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还有,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这类事故中,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相关规定。 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情况中,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只要污染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不管污染者有没有过错,都得负责。《民法典》中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相关条款对此有规定。 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比如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作业者、经营者等要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