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具体有哪些呢?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例如,甲在马路上故意冲向正常行驶的车辆,导致自己受伤,那么车辆驾驶人一般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甲被乙撞倒受伤,而乙是因为丙突然冲出来干扰其正常行走才撞倒甲的,那么丙作为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例如,因地震导致房屋倒塌砸坏他人车辆,房屋所有人一般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例如,甲正在遭受乙的暴力袭击,甲为了保护自己进行反抗,将乙打伤,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例如,甲为了躲避突然失控的车辆而紧急闯入乙的院子,造成乙院子里的一些物品损坏,那么应由引起车辆失控的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有相关规定。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例如,甲自愿参加篮球比赛,在比赛中被其他球员正常的防守动作撞倒受伤,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其他球员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例如,甲在餐厅吃完饭发现钱包被小偷偷走,甲当场抓住小偷并扣留小偷的自行车,随后立即报警,甲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对此有规定。 **紧急救助行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甲看到乙溺水,急忙跳入水中将乙救起,但在救助过程中不小心弄伤了乙,甲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