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中的免责原因具体有哪些呢?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侵权纠纷案件,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哪些情形可以让侵权人减轻或者不用承担责任。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的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应对这个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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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的免责原因,也就是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的事由,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规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如果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被侵权人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那么侵权人的责任可能会减轻。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当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比如,某人故意跑到马路上碰瓷,这种情况下,司机如果正常行驶没有过错,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甲在正常行走时,被乙扔过来的石头砸伤,这里乙就是第三人,应由乙承担侵权责任。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例如,因地震导致房屋倒塌砸伤他人,房屋主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造成损害**: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比如,面对不法侵害人的暴力侵害,为保护自己进行反击,在合理限度内造成侵害人损害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例如,为了躲避突然出现的泥石流而闯入他人田地,这种情况下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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