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几种?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将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通过法律规定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是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比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有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在这类诉讼中,医疗机构要对自己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像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加害方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另外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生产者需要对免责事由等承担举证责任。 三是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例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要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是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阻碍对方当事人获取证据等,导致对方难以举证,此时可能会发生举证责任倒置。 此外,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对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