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审查方法与技巧都有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审查至关重要,关乎案件的走向与结果。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审查方法与技巧: 首先是巧用证据交换手段。在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里,证据种类和数量繁多。如果全部在庭审中审查,会增加庭审负担,降低庭审效率,法官也难在有限时间内准确判断证据真伪和证明力大小。所以,遇到这类案件,审判法官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让当事人提前提供证据,通过交换和质辩,整理和固定诉讼争点,确认证据证明力,为庭审打下基础,提升庭审质效和法官司法认证水平。 其次要适度引导举证。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文化素养、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存在差异。为了让当事人,尤其是弱势诉讼群体更好地理解诉讼意图,维护自身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其举证要求适度引导。这既能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范围,也能让法官明晰查证案件事实的方向,为认定案件事实奠定裁判基础。 规范程序环节也不容忽视。质证权和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享有的不同性质的诉讼权利,但实践中当事人容易混淆。比如在庭审中,可能把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混用,打乱庭审程序,降低质证程序功能,影响认证效果。因此,审判法官要及时向当事人说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和要求,规范其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要做到“三步”到位:边听、边记、边思考,考量证据的“三性”,为认证做好准备。 准确适用采纳与采信标准也很关键。司法认证是人民法院在作出司法裁判前,确认当事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的过程。这里要厘清“采纳”和“采信”两个概念。“采纳”关键在于“纳”,解决的是证据能力、资格或适格性问题,即证据能否进入诉讼大门。“采信”关键在于“信”,解决的是证据是否可信及信用程度,也就是证据价值或证明力问题。 证据的采纳有一定标准,比如“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审查某种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关键看它与案件事实有无必然联系或因果关系,没有则不能成为诉讼证据。例如,鉴定结论证明原告送检产品系伪劣产品,但如果无法证明送检样品从被告处提取及如何提取,那么该鉴定结论证明被告销售伪劣产品致人损害就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另外,审核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很重要。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形式以及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因不具备证据能力而丧失证据资格。具体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审查证据是否具备法定形式,手续是否完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且每种证据都有相应手续要求。二是审查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这直接影响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采性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总之,在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中,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和技巧,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