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新证据的界定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新证据的界定,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规定。
首先是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一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这里的新发现,通常理解为之前客观上没出现,或者之前虽出现但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难以发现。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里,举证期限结束后,当事人在整理旧文件时偶然发现一份对案件有重大影响、之前从未见过的合同附件,这就可能属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比如因为不可抗力,像突发自然灾害导致存放证据的场所被破坏,无法及时获取证据,即便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也无法提供,这种情况下的证据就可能被认定为一审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也有两种情况:其一,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其二,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例如在一审时申请法院调查对方银行流水未被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很关键,准许调取,那么这份证据就属于二审新证据。
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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