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开庭后还能提交证据吗?
当事人在开庭后是有可能提交证据的,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首先解释一下举证期限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法院给当事人规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间范围。在这个期限内,当事人要把能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提交上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适用不同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也不同,比如普通程序不少十五日,简易程序不超十五日等。
开庭后如果要提交证据,在民事诉讼里,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像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是可以提交的。
在二审程序中,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申请调取的证据,也能作为新证据提交。
不过,如果当事人超过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或者庭审结束后提交证据,法院可以接受,并在证据收据上注明收到时间,但对该证据可以不予审核。要是提交的证据经审核认为足以改变案件的基本定性和主要事实,应当重新开庭对证据进行质证,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交超时证据的当事人补偿由此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等有关费用。总之,开庭后能否提交证据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遵守法律规定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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