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据提交的时间是否有要求?具体有哪些规定?


离婚证据提交的时间是有要求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关于举证期限的一般规定。通常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来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的具体期限。例如在一些简单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可能指定15天的举证期限;而对于复杂的、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权争议较大的案件,可能会给予30天甚至更长的举证期限。 其次,若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比如当事人需要调取一些外地的银行流水记录,由于路途遥远、银行程序繁琐等原因,在原举证期限内难以完成取证,就可以申请延期。 再者,若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比如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提交一份本可以在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且没有合理理由,法院可能就不会采纳这份证据。 最后,在庭审过程中,如果有新的证据出现,且符合新证据的条件,当事人也可以当庭提交或者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新证据通常是指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且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后仍无法提供的证据等情况。例如,在举证期限过后,一方偶然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隐匿财产的新线索,这就属于新证据,可以按规定提交。 法律依据主要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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