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是否可以提供新证据?
我现在作为被上诉人,不清楚自己能不能提交新证据。我想知道具体在哪些情况下被上诉人可以提供新证据,以及提供新证据有没有时间和程序上的要求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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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是可以提供新证据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这样认定新证据:一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二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三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四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五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不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不属于“客观原因”范畴,应被明确排除。 从法律规定来看,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另一类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并且,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若要提供新证据,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作为被上诉人想要提供新证据,需要确保证据符合上述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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