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怎样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
我最近参与了一个民事诉讼案件,感觉对方的一些行为很可疑,像是在编造事实。我想知道具体从哪些方面可以判断这个诉讼是不是虚假的,有哪些明确的标准,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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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认定虚假诉讼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从主体方面来看,虚假诉讼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构成。 主观方面通常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提起的诉讼是基于捏造的事实,仍然故意为之,目的往往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比如获取不正当的财产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名誉等。 客体方面,虚假诉讼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也包括他人的合法权益。当虚假诉讼行为发生时,会干扰司法机关正常的审判工作,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可能对他人的财产、名誉等权益造成损害。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例如,虚构借款事实,编造合同关系等。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具体情形可辅助认定虚假诉讼,比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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