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虚假陈述是否能构成虚假诉讼?


被告虚假陈述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要理解虚假陈述和虚假诉讼的概念。虚假陈述是指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不真实的表述,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歪曲实际情况等。而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编造民事纠纷,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而言,当被告存在以下行为时,其虚假陈述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1. 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一方为了在离婚时让另一方多承担债务,与他人恶意勾结,虚构共同债务。 2. 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设立所谓的抵债协议。比如,为了逃避债务,与他人串通编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让法院错误地认定其有其他债务需要偿还。 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是其他负责经营的管理者一起策划,捏造公司、企业的债务状况或者是为他人承担担保义务。例如,公司为了逃避清算责任,与相关人员串通虚构债务。 4. 捏造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争议或者不合规的市场竞争事项。例如,为了打击竞争对手,编造对方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虚假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 5.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申报虚构的债权。例如,在企业破产时,一些债权人通过虚假陈述,申报并不存在的债权,企图获取更多的破产财产分配。 6. 同被执行方恶意勾结,虚构债权或者就查封、扣押、冻结资产的优先权及担保物权提出主张。比如,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虚构债权,以对抗法院的执行。 7. 独自或者同其他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有关身份、合同、侵权、财产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例如,虚构自己的身份,冒名提起合同纠纷诉讼。 总之,被告虚假陈述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关键在于其是否通过虚假陈述捏造了民事法律关系,虚构了民事纠纷,并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同时是否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