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原告隐瞒事实是否算是虚假诉讼?

在一些诉讼案件中,会出现原告隐瞒事实的情况,比如在债务纠纷中原告隐瞒部分还款事实。这让被告很困扰,担心自身权益受损,也疑惑这种行为是否就构成虚假诉讼,想了解具体的判定标准以及可能面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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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原告隐瞒事实并不一定就等同于虚假诉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 首先,要明确虚假诉讼的概念。虚假诉讼,又称“打假官司”或“司法欺诈”,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制造、篡改证据,编造虚假陈述等非法手段,歪曲民事法律关系事实,编造虚假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扰乱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捏造事实”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也就是说,若原告故意隐瞒事实,并且该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就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隐瞒事实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例如,如果原告只是因为疏忽或者对法律程序不熟悉而遗漏了某些事实,并且在后续过程中能够及时纠正、如实陈述,没有对司法秩序和他人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一般不认定为虚假诉讼。但如果原告是出于恶意,故意隐瞒关键事实,企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导致司法裁判出现错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他人合法权益,那么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为了多获取赔偿,故意隐瞒已经收到部分款项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款项,这种行为如果造成了司法秩序的混乱或者对被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就可能构成虚假诉讼。而如果原告是因为记忆模糊等原因暂时忘记提及已收款事实,在法院调查时及时承认并纠正,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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