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有哪些区别,它们各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区别方面**: - **参与主体**:虚假诉讼通常涉及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二者恶意勾结以获取非法利益;而恶意诉讼一般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存在双方共谋的情况。例如,在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可能私下串通,虚构债务关系来骗取法院判决,从而转移财产;恶意诉讼则可能是一方无中生有地对另一方提起诉讼。 - **共谋性与对抗性**:虚假诉讼表现出较强的共谋性与非对抗性。原被告之间并无真实法律争议,只是共同欺骗法院以谋取利益;恶意诉讼则具有对抗性,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恶意指控。比如虚假诉讼中,双方可能配合演戏,在法庭上做出虚假陈述;恶意诉讼中,一方会积极主张权利,对另一方进行攻击。 - **损害对象**:虚假诉讼侵害的范围更广,不仅涉及诉讼当事人,还会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主要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虚假诉讼中,原被告通过虚构事实获取的不当利益可能是以牺牲第三人利益为代价;恶意诉讼主要是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 - **是否存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都是虚构的;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一方滥用了诉讼权利。 **法律后果方面**: - **虚假诉讼**:如果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原告及被告可能受到刑事制裁,如罚款、拘留,甚至判处有期徒刑等。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恶意诉讼**:主要采取民事或者行政手段处理,例如实施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同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总之,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都是不合法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损害了他人权益,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