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干扰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安机关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来判断,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对司法制度的正常运作造成侵犯,或者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具体来说,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就会予以立案追诉: 1.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例如,甲虚构乙欠其巨额债务的事实,并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使得法院对乙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等措施,干扰了乙的正常生活和经营。 2. 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比如,丙编造虚假的合同纠纷起诉丁,导致法院为此安排庭审,浪费了司法资源,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3. 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例如,戊伪造证据起诉己,法院根据其捏造的事实作出了判决,对己的财产进行了不合理的分配。 4. 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如果某人多次编造不同的虚假事实提起诉讼,即使每次的影响看似不大,但累计起来对司法秩序的破坏是严重的。 5. 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即之前有过类似虚假诉讼的不良记录,再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 6. 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相关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同时,公安机关受理虚假诉讼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