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和工资可以兼得吗?
我休产假期间,公司正常给我发了工资,现在生育险的钱也下来了。我就想问问,这生育险的钱和公司发的工资,我能同时都拿到手吗?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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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和工资能否兼得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生育津贴的概念。生育津贴本质上是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它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了工资,而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女职工最终获得的生育相关费用其实是按照就高原则来确定的,并不是生育险和工资简单的兼得。 例如,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是8000元,生育津贴算下来是每月9000元,单位已经发了产假工资8000元,那么单位还需要把生育津贴比工资高的这1000元支付给女职工。但如果生育津贴每月是7000元,低于工资,单位就需要补足这1000元的差额。所以,女职工能拿到的钱,要么是生育津贴,要么是单位支付的工资加上生育津贴和工资的差额,确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不低于正常工作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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