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该如何审查,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审查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电子证据的概念及常见类型** 电子证据是依托电子网络技术产生,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存储于电子媒介之中,可以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新型证据。常见的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审查要点及法律依据** 1. **审查原始存储介质及完整性**:需关注电子证据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应当由二人以上进行,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同时要有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这是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防止证据在提取、复制过程中被篡改或损坏。 2. **审查收集程序与方式的合法性**:收集程序、方式必须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例如,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应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要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需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也应清楚。这是保障电子证据合法性的重要环节,非法获取的电子证据可能会被排除。 3. **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电子数据内容必须真实,要审查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变动性特征,容易在不被人知的情况下被伪造、篡改,所以需要严格审查把控电子证据取证的各个环节,包括审查取证人员的从业资格、取证方法等,重点审查工作人员取证过程中制作的勘验、笔录等证据;审查取证环节是否具有规范性、科学性,是否存在人为干扰等,审查相关的日志与操作记录等。此外,由取得电子证据鉴定资格的机构、专业人员来鉴定电子证据的真伪,是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最权威的方法。 4. **审查关联性**: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必须存在关联。要分析电子证据与具体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必然联系,证明的事实是不是案件的情节问题,以及与该案件中的其余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关系。通常情况下,电子证据的关联性直接决定其能否成为案件定案的凭证。 5. **审查收集的全面性**: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应当全面收集,避免遗漏重要证据,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总结** 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是一个严谨、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而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有力支持。若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