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且其证明效力存在一定的特点,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法律分类上看,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指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也对电子数据的范围进行了详细列举,包括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聊天记录属于其中范畴。 其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 真实性方面,要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比如,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如果与原始手机中的聊天记录一致,就可视为满足真实性要求。 - 关联性方面,聊天记录需要与案件相关联。即在提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需要证明其与案件的关联性,例如在聊天记录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等。若聊天记录与案件所争议的事实毫无关联,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 合法性方面,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如果是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须经公证机关作相应公证。且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通过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聊天记录应一律排除。 最后,在证明效力上,聊天记录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往往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例如在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或者证明婚外情,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予认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