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谁承担责任赔偿?

孩子在学校课间玩耍时受伤了,孩子年龄比较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责任赔偿该由谁来承担呢?是学校、对方孩子家长,还是怎么划分的,希望能了解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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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责任赔偿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学校要负责赔偿,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做好了教育和管理工作。比如学校按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可能存在危险的地方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等。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是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例如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打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校外人员是主要的侵权责任人,若学校安保管理存在漏洞,没有阻止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就要承担补充责任。 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在学校造成伤害,比如两个孩子在学校打闹,一方受伤。致害方的监护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学校如果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责任赔偿承担比较复杂,要综合各方面情况判断,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尽到职责以及是否存在第三方侵权等因素。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在法律上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在我国,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部分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通俗讲就是某人因为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别人的权益,比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弥补对方的损失。 补充责任:在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无法承担责任时,由其他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的责任。就像前面说的学校对校外第三人侵权未尽管理职责时承担的责任,就是在第三人之后补充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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