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受伤校方有责任吗
孩子在学校上课的时候不小心受伤了,现在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学校方面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啊?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是怎么判定学校有没有责任的,具体有哪些情况学校要负责,哪些不用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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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校方是否有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八周岁以下孩子心智不成熟,对自己行为认知不足,学校在此期间承担较重的看管义务。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到十八周岁以下)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年龄段孩子有一定辨认能力,如果是自身违背学校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导致损害,学校尽到职责的话,一般无需担责。 最后,如果是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比如没有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等,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除外,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补充赔偿责任:是在第三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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