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孩子在学校上课的时候不小心摔倒受伤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没有责任。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具体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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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首先,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学校能拿出证据表明自己已经对这些小朋友尽到了应有的教育和管理义务,比如做好了安全教育、场地设施维护等,那学校就不用负责。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这类学生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没有做好该做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就需要负责。 另外,如果是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学生发生意外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则承担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举例来说,如果有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打伤了学生,校外人员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学校在安保等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要是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意外,除非意外是由于学校的设施或者学校的工作人员导致的,否则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补充责任:是指在不法行为人(主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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