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协定签订了吗?
我不太清楚第二十一条协定的情况,想知道这个协定到底有没有签订,我对这方面的法律状况不太了解,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好让我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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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二十一条”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协定”,而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从法律层面的概念来讲,一项正常的协定应该是基于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且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的。而“二十一条”是日本以武力威胁为后盾,向中国提出的不平等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利益,完全不符合正常协定签订的原则。 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袁世凯政府为了换取日本对其称帝的支持,于1915年5月9日,除对第五号条款声明“容日后协商”外,袁世凯政府接受了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中的大部分条款。但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接受是被迫的,并非基于真正的平等和自愿。而且,这一行为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强烈反对,引发了大规模的反日爱国运动。 从国际公法的角度看,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缔结必须是基于自由同意。如果一方是在武力威胁、强迫等情况下签订的条约,该条约是可以被认定为无效的。“二十一条”就是在日本武力威胁下的产物,不符合自由同意的原则,因此从国际法上也不具备合法有效的基础。后来随着中国人民的不懈抗争和国际形势的变化,“二十一条”事实上也未能完全实施,其在历史的进程中被逐渐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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