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不享有的特权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特别行政区在法律规定下,有哪些特权是不被允许享有的。我知道特别行政区有一定的自治权,但不清楚具体哪些权力是没有的,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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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虽然拥有高度自治权,但也有一些权力是不享有的。


首先,外交权方面。外交权是指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门和外交代表机关拥有的外交职权的总称,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特别行政区没有独立的外交权,这是由国家主权原则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比如,与外国建交、签订国际条约等重大外交事务,都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这是因为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外交行为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利益和形象,需要集中统一的决策和管理。


其次,国防权。国防权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行使的权力。特别行政区不拥有国防权,其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这是因为国防安全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由国家统一部署和安排军事力量,以确保国家领土不受侵犯。


再者,制定国家宪法的权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特别行政区无权制定国家宪法,国家宪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同时,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基本法,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它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但基本法的制定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此外,货币发行方面,虽然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的货币,但货币的发行和管理也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特别行政区的货币制度要符合国家的整体金融政策和经济稳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特别行政区在外交、国防、制定国家宪法等方面不享有特权,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同时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长期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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