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最近在学习宪法相关知识,对特别行政区这部分内容不太理解。想知道特别行政区在财政、立法、人员任职等方面,依据宪法和法律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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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澳门、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 在财政方面,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例,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也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立法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 人员任职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不过,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但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 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也有其独特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而非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总之,特别行政区在很多方面有其特殊规定,这些规定既保障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主权。 相关概念: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财政独立:指特别行政区在财政事务上有自主管理和支配的权力,不受中央政府直接干预。 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本地法律等相关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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