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宪法对地方审计机关职责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我对地方审计机关的职责很感兴趣,想知道在宪法里是怎么具体规定它们该做什么、对谁负责这些方面内容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下宪法赋予地方审计机关的职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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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对地方审计机关职责有着明确规定。首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这明确了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置层级,保证了在一定行政级别地区都有专门的审计力量。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意味着审计机关在开展工作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审计工作,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地方审计机关要服务于本地政府的工作需求,又保障了审计工作在专业上的独立性和统一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就是这些规定的法律依据。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地方审计机关的职责、地位和工作原则。通过这些规定,地方审计机关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建设项目进行经济监督,保障经济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相关概念: 审计机关:是指国家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专门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依法享有的对相关对象的财务等状况进行监督审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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