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如何规定贪污罪的,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以下是关于贪污罪的刑法规定及法律标准的详细介绍:
首先,贪污罪的主体方面。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其次,贪污罪的行为特征。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某公职人员利用负责单位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项目骗取单位公款据为己有,就属于贪污行为。
再者,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中,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贪污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曾因贪污等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等情形的,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
-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 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同时具有上述“其他较重情节”相关情形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最后,关于从轻处罚的情节。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定情形,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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